香港法治行動(HKROLIN)為一獨立法律監察機構,致力於在「一國兩制」架構下促進憲政意識與司法公正。我們對貴府於2025年7月30日依《澳門國家安全法》第13條拘捕前立法會議員區錦新先生,表示高度關注。
閣下曾任終審法院院長(1999–2024),現任行政長官,肩負維護澳門法律制度之專業性與公信力。然而本案所涉指控內容含糊,法律依據亦未予清晰界定;所援引如「煽動仇恨」等概念,實源自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並非澳門現行法制所載。如此張冠李戴,不僅混淆兩地法律體系,更可能動搖澳門法治架構之穩定與制度一致性。
指控稱區先生向「反中組織」散播「虛假及煽動性資訊」,旨在顛覆2024年行政長官選舉,但該指控不符合《國安法》第13條規定的法定門檻。目前沒有公開證據顯示他的行為構成了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行為。政治評論,無論多麼具有批判性,仍然受到《基本法》第27條和第68條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的保護,該公約通過《中葡聯合聲明》適用於澳門。
澳門的《國安法》並未將「仇恨」等抽象概念定為犯罪。第4條禁止煽動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而非反對或異議。權威法律學者確認,澳門的法律體係要求提供犯罪意圖和結果的具體證據,而非主觀「仇恨」等情緒性判斷:
澳門的法律體係以證據嚴謹為準則,要求證據確鑿,即有明確的意圖和實際的傷害,而非主觀的情緒解讀。迄今為止,尚無證據顯示區先生煽動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根據澳門《國安法》,這項所謂煽動「仇恨」罪名在法律上毫無根據。
澳門《刑法典》第132條和第295條針對的是煽動犯罪行為和威脅公共秩序的行為,而非含糊不清的意見表達。執法部門並未援引這些條款,也未提供任何證據支持其相關性,更反映指控法律基礎之薄弱。
雖然澳門的選舉法可能禁止個人煽動選民抵制選舉或投無效票,但沒有證據表明區先生參與了任何此類行為。即使有所指控,相關法律本身亦可能有違澳門依據 ICCPR 所承擔之義務。正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意見第34號》(2011年,第28段)所指出:
「…… 儘管允許保護選民不受構成恐嚇或脅迫的言論的影響,但此類限制不得妨礙政治辯論,例如包括呼籲聯合抵制非強制性投票。」
換言之,即使區先生倡導抵制活動——沒有證據表明他曾這樣做——此類言論並不構成刑事罪行,除非涉及煽動暴力或脅迫。因此,此次拘捕不僅缺乏事實基礎,更疑似援引一項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合法性值得懷疑的條款。
作為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約束的司法管轄區,澳門必須確保任何對言論自由之限制,須滿足法律明確性、必要性與比例性原則。目前援引第13條對區先生的指控,明顯不符上述三項原則——此舉不利於鞏固特區對法律透明及『一國兩制』承諾之信任。
作為澳門首宗《國安法》案件,此案所引發之法律爭議與制度風險不可低估。基於香港獨有煽動罪的推理可能與澳門獨特的法律體系構成交叉污染,從而損害司法公信力和公眾信心。特首閣下身兼法學家與行政領導之職,肩負着維護法治的重大責任,尤其是在《基本法》第19條框架下。
香港法治行動 (HKROLIN) 與港澳居民團結一致,共同反對法律越權,捍衛正當程序。鑑於上述情況,我們謹敦促閣下:
香港法治行動 (HKROLIN) 致力於港澳兩地推廣法律問責和憲法意識。我們堅信,貴政府將採取措施,以切合澳門法律傳統與國際義務的處理方式妥善應對此案。如有任何疑問,請隨時透過 info@hkrolin.org 與我們聯繫,以推動持續性對話與合作。
敬禮,
潘志生 博士
創辦人兼主編
香港法治行動(HKROLIN)
代表香港及澳門關注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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