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問責個案2(2025年8月4日)

緊急呼籲歐洲對外行動署(EEAS):
歐盟需關注區錦新先生因澳門《國安法》違規逮捕之問題

即時發布         2025年8月1日|澳門

發出機構:香港法治行動(HKROLIN)

收件人:

Ms. Anitta Hipper, Lead Spokesperson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 Anitta.HIPPER@ec.europa.eu

Mr. Xavier Cifre Quatresols, Press Officer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 xavier.cifre-quatresols@ec.europa.eu

副本抄送: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岑浩輝先生,info@gce.gov.mo
葡萄牙外交部,geral@mne.pt
葡萄牙外交政策總局,dirdg@mne.pt

主題: 緊急呼籲:歐盟需關注區錦新先生因澳門《國安法》違規逮捕之問題

敬啟者:

香港法治行動(HKROLIN)謹對歐洲對外行動署(EEAS)於2025年8月2日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前立法會議員、葡萄牙公民區錦新先生被捕事件所發表之聲明表示高度肯定。貴方正確指出,區先生於2025年7月30日因《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重刊於《政府公報》第2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23號)第13條被捕,涉及言論自由受限、政治多元萎縮,以及違反《澳門基本法》、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之問題,這些均至關重要。

本機構特此函告,已於2025年8月1日致函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岑浩輝先生(公開信連結),詳細質疑本案逮捕之合法性,指控其依據模糊且無法律根據之「煽動」罪名概念,這些概念既違反了《澳門基本法》的保障,也違反了澳門的國際人權義務。鑒於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為聯合國註冊之國際條約,賦予葡萄牙——並延伸至歐盟——確保澳門「一國兩制」及法治之法理地位與義務,HKROLIN懇請歐盟善用此條約地位,採取進一步行動,促使澳門特區履行國際法律義務,保障本案之正當程序與透明度。

指控之法律缺失

澳門司法警察局於2025年7月31日宣布,區錦新先生涉嫌自2022年起與「反華組織」建立聯繫,提供「不實且具煽動性的資料」,引起澳門居民甚至不明真相的各國民眾對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之仇恨,破壞2024年行政長官選舉,並引致外國對澳門採取敵對行動(https://www.gov.mo/zh-hant/news/1162983/

然而,此等指控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理由如下:

  1. 1.  不存在「非法手段」—— 且「煽動」無法律依據
    《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3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罪行須「藉任何非法方式引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的仇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司法警察局指控之「不實且具煽動性的資料」未明確任何「非法方式」,且第13條第2款(第四項1目)提及之「虛假或明顯有所歪曲的消息」並非獨立罪行,需與第13條第1款之「非法方式」及「嚴重後果」相連繫。此等模糊指控亦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a項),該條款要求明確告知控罪以確保公平審判。
  • 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不同,澳門法律未將「煽動罪」列為法定罪名。
  • 《刑法典》(第58/95/M號法令)第132條(煽動犯罪)及第295條(擾亂公共秩序)要求具體犯罪行為(actus reus),如煽動特定犯罪或引發公共騷亂,司法警察局未提供相關證據。
  • 「煽動」一詞之使用屬法外擴張,違反澳門民法傳統「法無明文不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原則,損害法治基礎。

2. 政治意見受絕對保護
司法警察局指控區先生與「反華組織」聯繫,表達對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政府之批評。此等政治意見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1項絕對保護,免受干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意見第34號》,2011,第9段)。針對意見本身施加刑罰,違反此基本權利,與第19條第3項對表達方式之限制顯著不同。

3.  選舉言論受保護
司法警察局指稱區先生「破壞」2024年行政長官選舉,卻未提供證據顯示其言論構成脅迫、恐嚇或實質損害,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2004號法律)或《刑法典》要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意見第34號》(2011,第28段)保障選舉言論,包括號召抵制非強制性投票,除非涉及脅迫或恐嚇。區先生之批評屬受保護之政治辯論,非違法行為。

4.  「嚴重後果」無實證
《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3條要求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司法警察局指控之選舉破壞及引發外國敵對行動,缺乏暴力、選民壓制或國際制裁(《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等必要的具體損害證據。選舉相關之政治言論即使與政府立場相左,亦受絕對保護,不得視為「嚴重後果」之依據。此缺失違反澳門對具體犯罪行為(actus reus)之要求(Han Zhu, Hong Kong Law Journal, Vol. 54, 2024, pp. 53–63; 郭晶, 《“一國兩制”研究》, 第1期, 2009, 頁46–52)及《公約》對限制比例性之標準。

 

條約義務與歐盟地位

中國常駐歐盟代表團及澳門特區政府於2025年8月2日及3日否認貴方聲明,稱逮捕合法且屬內政,斥責歐盟干涉(《環球時報》,2025年8月3日;澳門特區政府,2025年8月2日)。此等主張不成立。司法警察局未能證明「非法方式」及「嚴重後果」,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3條及《公約》第19條、第25條之標準。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為聯合國註冊條約,賦予葡萄牙及歐盟確保澳門至2049年踐行「一國兩制」之法理義務。歐盟介入乃保護區先生作為葡萄牙公民之權利及澳門自治之責任,而非干涉。

 

歐盟行動建議

為維護國際法及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HKROLIN懇請歐盟採取以下行動:

  • 發表後續聲明:要求澳門特區政府在無明確「非法方式」及「嚴重後果」證據下立即釋放區錦新先生。
  • 與葡萄牙協調:促請葡萄牙依據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義務,正式向中國政府提出外交抗議,保護澳門自治及區先生權利。
  • 向聯合國申訴: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申訴,指出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之情事。
  • 確保透明度:敦促澳門當局公開本案證據及法律依據,確保區先生享有《公約》第14條規定的正當程序權利。

區先生之逮捕為澳門《國安法》施行以來首宗案例,為2025年立法選舉前打壓異議設下危險先例。HKROLIN籲請歐盟迅速行動,維護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及澳門法治(我們的公開信可於以下連結查閱)。歡迎通過 info@hkrolin.org 與我們進一步聯繫。

此致

敬禮

潘志生 博士
香港法治行動創辦人兼主編
代表香港及澳門關注市民

聯絡方式:

📧 info@hkrolin.org | 🌐 hkrolin.org | 📱 @HKROLIN | 📘 faceb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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