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治行動(HKROLIN)已向終審法院提交一份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意見書,指出政府未有依照《岑子杰案》判決,在兩年期限內建立同性伴侶法律框架,違反法院的最終裁決。
該意見書於法院「暫緩命令」的最後一日提交,詳細列明行政及立法兩個部門均未能履行《基本法》第4條所規定保障人權的積極憲制責任,亦未依照法院要求「盡快」推行有關制度。HKROLIN促請終審法院行使其憲制監督權,確保法院的補救命令不被漠視或架空。
HKROLIN創辦人潘志生表示:「司法裁決並非政治取向。當三權同時怠於履行保障權利的積極責任,這不僅是程序疏失,而是一場動搖法治根基的憲制違失。」
HKROLIN在意見書中並未就同性伴侶政策本身表態,而是指出一個更深層的憲制危機——政府在權利經司法確認後,仍屢次未有履行《基本法》第4條下的責任。法院早已給予兩年寬限期以促成立法,如今的持續抗拒,反映制度問責與司法權威正面臨嚴峻考驗。
在此背景下,憲制上的矛盾尤為鮮明:政府聲稱「尊重」立法會的表決結果——即使有關表決違反終審法院裁決、阻礙基本權利的落實——卻同時以《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香港47人」,理由正是他們協調否決行動。當政府一方面「尊重」違憲否決,另一方面卻無視法院的具約束力裁決,問題已非政策分歧,而是憲制權力運作的根本矛盾。
此案對香港憲制秩序而言是一個分水嶺——它將檢驗終審法院的最終判決是否真正具法律約束力,抑或可被公然無視而不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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