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問責個案3(2025年10月27日)

🛑 政府未遵守《岑子杰案》有關建立同性伴侶框架的判決
須接受問責

文件: 香港法治行動(HKROLIN)法庭之友意見書

提交法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 提交日期: 2025 年 10 月 27 日

下載完整意見書 (PDF)

             

意見摘要 (Executive Summary)

(1)2025 年 10 月 27 日,香港法治行動(HKROLIN)向終審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就政府在《岑子杰 訴 律政司司長》案 [2023] HKCFA 28 及 31 中履行補救命令的情況提供獨立意見。

(2)終審法院在主判決中裁定,政府未設立同性伴侶承認制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私隱權;並於補充判決中給予政府兩年暫緩命令期(即法院所裁定的「寬限期」),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止,要求政府「盡快」訂立相關制度,如需延長,必須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3)意見書指出,政府於 2025 年 7 月,即兩年寬限期第 21 個月,方提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此前,立法會已於同年 2 月通過「守護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議案,明確表示反對。

(4)在 2025 年 7 月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多名議員批評政府「倉促提交草案」、缺乏社會諮詢。何君堯議員更直斥:

  • 「過去一年半,局長實際上做了甚麼?……一年半以來未見實際行動。……現在,第七屆立法會接近尾聲,卻『滾水淥腳』要做,讓人感到『吃相難看』。……若否決了,當局卻稱政府的法律責任仍未完成。」

(5)除立法會紀錄外,意見書亦附有 HKROLIN 與行政及司法機關的往來文件,記錄草案被否決後,行政長官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分別以「司法獨立」及「尊重立法會決定」為由推卸責任,拒絕採取進一步補救措施反映政府缺乏履行及推動相關立法責任的制度承擔(附件 A–D,附於完整意見書)。

(6)由於補充判決並未設立監督機制,法院現需自行評估政府是否真正「盡快」履行積極履行憲制責任。HKROLIN 以獨立及公正身份,根據終審法院既有「法庭之友」先例,向法院提供核實資料及憲制分析,填補制度空白。

(7)意見書提出六項主要論點:

  • A. 政府怠慢 — 延遲 21 個月才提出草案,欠缺勤勉。
  • B. 可預見的反對 — 未有針對立法會引用「傳統家庭價值」等已被裁定違憲的理據作出社會諮詢及應對。
  • C. 行政與立法互動的界限 — 行政當局以「尊重」立法會違憲否決為由,不能成為拒絕執行終院命令的藉口。
  • D. 行政長官憲制責任 — 《基本法》第 48(1)–(2)、第 50 及 52 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拒絕通過重要法案時,須採取相行動。
  • E. 與「香港 47 案」的對比 — 政府過去曾以《國安法》第 22(3) 條起訴協調否決計劃為「顛覆」,如今卻以「尊重」回應實際阻撓。
  • F. 「盡快」立法標準 — 過去第 23 條立法火速通過,顯示立法進度取決於政治意志,而非技術限制。

(8)意見書指出,行政與立法部門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終院命令,可能涉及法律後果,包括:

  • 藐視法庭 — 違抗終審法院裁決;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 怠於履行憲制職責並造成嚴重公共損害(如 2019 年曾蔭權案);
  •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若立法會協同行動阻撓履行憲制職能,情況與「香港 47 案」所控行為相類。

(9)HKROLIN 謹請法院:

  • 准許將本意見書交由終審法院全體法官審理;
  • 命令政府提交依《基本法》第 48(1)–(2)、第 50 及 52 條所採行動的核實紀錄;
  • 宣告任何延長暫緩命令期的申請,必須嚴格符合「盡快推行」及「令人信服的理由」標準。

(10)HKROLIN 依據其推行法治透明公共教育使命,將陸續公開相關研究、文件及後續程序發展,以促進社會對司法制度的信任與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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