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2025年6月10日): 司法問責個案2

香港法治行動中心就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
「Tim Owen/黎智英」案中違憲失職提交司法失德投訴

即時發佈     2025年8月12日|香港

【香港訊】香港法治行動中心(HKROLIN Institute)今日向《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正式提交《司法問責申訴書》第2A號,指控終審法院(下稱「終院」)上訴委員會在處理 FAMV103/2024 一案時,存在嚴重司法失德。該案涉及特區政府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NPCSC)於2022年對《港區國安法》(HKNSL)作出的釋法為依據,拒絕向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wen KC 簽發工作簽證。

Owen 大律師早於2022年12月已獲終院上訴委員會批准,代表前《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出庭(下稱「Owen案」)。

第2A號投訴承接HKROLIN於2024年4月15日提交的第2號投訴及2024年9月3日提交的《附件二》,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2年所作釋法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5條,對香港法院並無約束力,法律上亦含糊不清,並違反《基本法》第4條、第19條及第22條第1款。投訴亦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機關,無權干預香港事務,其行為屬越權(ultra vires),而終院上訴委員會未有履行維護司法獨立的憲制責任。

HKROLIN在最新提交的第2A號投訴中指出,上訴委員會(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組成)於2025年3月17日,在上訴申請明確提出以下三項具新穎性及重大憲制意義的法律問題下,仍以簡短命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並未提供任何理由:

  • 國安委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所作之決定,是否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釋法,是否擴闊了國安委在《港區國安法》第14條所規定的職能與職責?
  • 國安委建議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向 Owen 大律師批出工作簽證的決定,是否超越《港區國安法》第14條所賦予的權力而屬越權行為?

HKROLIN 認為,上訴委員會在明知存在明確憲制爭議的情況下,仍未給予任何理由便作出駁回,已違反了其根據《基本法》積極維護司法獨立的義務,並損害《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BOR)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所保障的公平審訊權。

「當香港司法體系的最高關卡,在一宗國際公認的法治指標案件中,拒絕審理如此重大的憲制挑戰時,他們並非行使酌情權,而是自動放棄了抵抗政治壓力的憲制責任。」——HKROLIN創辦人潘志生博士表示。

「這種失職進一步制度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國安委對香港司法制度的政治干預。」

主要訴求

第2A號投訴促請終審法院:

  • 裁定並宣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第112(3)條違反《基本法》第4條、第19條及第22條第1款,屬違憲條文
  • 裁定並宣告行政長官、國安委及入境事務處處長在「Owen案」中推翻終審法院最終裁決的行為屬越權 (ultra vires) 及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
  • 裁定並宣告黎智英在 HCCC 51/2022 的審訊,因國安委違憲干預而未能由其選擇的外地律師代表,屬不公平審訊,並下令永久中止聆訊

背景

「Owen/黎智英」案已成為檢驗《港區國安法》下司法獨立的國際焦點案件。2024年6月,三位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英國的岑耀信勳爵(Lord Sumption)、郝廉思勳爵(Lord Collins)及前加拿大首席大法官麥嘉琳(Beverley McLachlin)——在政治干預不斷升級下辭任。岑耀信勳爵公開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越權及特區政府濫用殖民時代煽動罪,是他辭職的原因之一。

關於香港法治行動中心

HKROLIN Institute 是一所獨立、非牟利的研究及倡議機構,致力於維護司法獨立、公民自由,以及《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所保障的憲制秩序。

傳媒查詢

潘志生博士    香港法治行動中心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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