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潘志生博士
香港法治行動(HKROLIN)創辦人兼總編輯
被投訴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
日期:2025年8月12日
合併文件:
申訴書第2號(檔案編號:(8) in LM (5) to JUD SCJC 1-70/3 Pt.97,於2024年4月15日提交)
及附件二(於2024年9月3日提交)
1. 本投訴與2024年4月15日提交的申訴書第2號(Complaint #2)及2024年9月3日提交的附件二(Annex 2)一併提出,指控終審法院(CFA)上訴委員會在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政治干預時,未有堅守司法獨立原則。
2. 干預始於《律政司訴Timothy Wynn Owen KC》[2022] HKCFA 23(下稱「Owen案」),並延伸至《黎智英訴律政司》[2023] HKCFI 1382一案。在後者中,國安委以Owen案後人大常委會所作釋法為由,拒絕向Owen KC簽發簽證,實質推翻終審法院先前的批准決定,嚴重損害黎智英的公平審訊權利。
3. 程序背景
4. 儘管終審法院已正式接獲所有相關文件,並知悉海外非常任法官辭任及其公開警告,上訴委員會仍未作出任何回應。其不予解釋的駁回決定,延續了申訴書第2號及附件二所揭示的失當行為,構成蓄意放棄憲制責任。
5. 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院,終審法院(CFA)肩負最終責任,保障《基本法》及其所載權利,包括《基本法》第4條、《港區國安法》第4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1條——該條透過《基本法》第39條引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4條。
6. 在《吳嘉玲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案(1999)2 HKCFAR 4,第59至80段中,終審法院確認其積極責任,須「為了令香港居民充分享有 … 憲法所保障的各項基本權利及自由,法院在解釋《基本法》第三章內有關那些受保障的權利及自由的條文時,應該採納寬鬆的解釋」。
7. 根據《終審法院規則》(第484A章)第7(2)條,上訴委員會可按「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簡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然而,此項酌情權受《基本法》第11(2)條所約束,在涉及尚未解決之憲制或權利爭議時,不得輕率行使。
8. 在此類情況下,上訴委員會的把關責任包括:
9. 上訴委員會在《FAMV103/2024》案中未有依循上述原則,構成對其憲制責任之放棄,削弱司法獨立,並剝奪居民依法享有之權利與保障。
10. 申訴書第2號及附件二中提出、並與 FAMV103/2024 直接相關的未解決爭議包括:
11. 投訴人謹此促請終審法院:
Copyright © 2026 | WordPress Theme by MH Themes
Subscribe now to keep reading and get access to the full archiv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