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2025年12月6日)── 公共問責個案 4

緊急要求:就大埔宏福苑大火成立
《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下的法定調查委員會

保障生命的憲制責任

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公開信  2025年12月6日(香港時間)

副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記者協會

行政長官閣下:

2025年11月26日爆發的大埔宏福苑大火,造成159名居民死亡——包括一名一歲嬰兒、九十七歲長者、五名工人及一名殉職消防員——尚有31人失蹤、79人受傷,並迫使約3,000名居民由八座樓宇中的七座緊急撤離。大火在乾燥東北季候風影響下延燒逾43小時,其間多座大廈的火警鐘 reportedly 失效;事故暴露出層層系統性失誤:翻新棚架使用可燃性膠網及聚苯乙烯泡沫板、居民投訴 reportedly 被指「風險較低」、自2024年7月以來多次巡查未能防止悲劇、以及涉嫌以不符規格物料申報文件欺瞞監管部門等。警方其後拘捕至少15名涉嫌誤殺人士,廉署亦 reportedly 拘捕12人,調查翻新工程的貪污問題。

更令人震驚的是,政府於12月2日宣布成立的非法定委員會(由法官領導但並非《第86章》下的法定機制),直至公布後多日,其主席及成員名單仍未公開,令公眾無法檢視其資歷、獨立性及潛在利益衝突。在涉及生命權的重大事故中,如此缺乏透明度,難以符合政府在《基本法》下所承擔的「積極透明義務」。

宏福苑大火是1948年以來最嚴重的本地住宅火災。社會理應獲得一個完全符合憲制要求的調查。

鑑於事件的嚴重性及規模,我們要求政府立即撤銷非法定委員會,並按《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成立法定調查委員會。就大規模生命損失進行調查,政府在憲制上肩負必須履行的獨立、透明及有效調查的積極義務。

一、憲制基礎:保障基本權利的法定責任

此責任並非行政酌情,而是《基本法》所強制要求:

  • 《基本法》第4條 —— 香港特區須保障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 《基本法》第39條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在香港繼續有效;
  • 《沈子杰訴律政司司長》(2023)HKCFA 28 —— 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負有「積極義務」,須採取主動、有效及時的措施,透過適當法律及制度安排,保障《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載權利。

本次災難直接觸及:

  • 《人權法案》第2(1)條(生命權);
  • 《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家庭、住宅及私隱);
  • 《基本法》第29條(住宅不受侵犯);
  • 《基本法》第105條(財產權及受合法徵用時的補償)。

上述條文共同要求政府:

  1. 預防可預見的生命、家園及財產威脅;
  2. 在發生嚴重傷亡時,必須進行獨立、有效及具透明度的官方調查。

二、為何12月2日公布的非法定委員會不符憲制要求

該委員會只是行政長官以行政手段成立的臨時機制,並不具備《第86章》賦予的法定調查權力,自然無法達到憲制標準。

成員名單遲遲不公開,使公眾無法審視其資格、獨立性及利益衝突,本身已違反在生命權受威脅時的積極透明義務。

非法定委員會缺乏以下能力:

  • 強制提交文件及記錄;
  • 要求證人宣誓作供;
  • 確保資料全面披露;
  • 為揭發舞弊或疏忽的證人提供法定保障;
  • 建立法定調查委員會才具備的公開度、獨立性及公信力。

宏福苑火災的複雜程度——涉及房屋署、屋宇署、消防處、勞工處、廉署、多家承辦商、專業顧問及監管缺失——遠超非法定委員會的能力範圍。唯有法定調查委員會,才能具備相稱於159人罹難、數千人無家可歸的災難所需的調查廣度與深度。

有意見指過往部分事件使用非法定委員會已屬足夠,但此說並不成立。2012年南丫島撞船事故(39死、92傷,並無住宅被毀)及2015年食水含鉛危機(雖無死亡,但屬重大系統性公害),政府均成立《第86章》下的法定調查委員會。宏福苑大火的死傷規模與家園損失遠遠超越上述事件,卻反而不成立法定調查委員會,毫無原則可言。

即使日後委員名單公開並證明人選獨立,缺乏法定權力與透明程序,也無法建立調查所需的公信力。在已有安全投訴、涉嫌虛假申報及多宗拘捕的背景下,依賴一個非法定委員會,屬於明顯缺乏合理依據(manifestly without reasonable foundation)的行政決定。

三、唯有《第86章》下的法定調查委員會才能符合法律要求

有效、獨立、具透明度及公開的調查,並非行政長官可自由選擇,而是憲制要求。

法定調查委員會才能提供:

  • 取得所有文件、記錄及宣誓證供的強制權力;
  • 為證人及舉報者提供法定保障;
  • 即時公開成員身份、資格及利益申報;
  • 公開聆訊(僅於極窄例外下閉門);
  • 災後重建公眾信任所必須的制度性公信力。

行政便利、政治考量或選舉日程均不能凌駕憲制義務。若監管與審批漏洞促成大火,調查程序再度「走捷徑」,只會令公眾信任進一步瓦解。

回應要求

死難者家屬、無家可歸者、全港市民及國際社會均需要確信香港會履行其憲制責任。

HKROLIN特此要求行政長官在七(7)日內公開承諾:

  • 撤銷非法定委員會;
  • 成立《第86章》下的法定調查委員會,並於委任當日即時公開成員身份、資格及利益申報,接受公眾審視。

若政府拒絕履行憲制義務,將在公共紀錄上留下明確紀錄,並可能引發市民及團體的合法行動。

宏福苑大火乃香港歷史性災難。香港的憲制秩序要求一個無可指摘的調查。

謹此提出

香港法治行動(HKROLIN)

致力維護香港憲制管治與人權的民間研究組織

✉ hkrolin.org@gmail.com 🌐 http://www.hkroli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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