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問責個案3(2025年9月17日)

🛑 香港特區最後警鐘:
行政長官與立法會必須履行終院裁決——
否則將面臨憲制崩潰與刑事追究

📅 文件日期:2025年9月17日
(距離終審法院限期2025年10月27日尚餘四十日)

             

四十日試煉:通過《同性伴侶法案》,方可免於刑事問責

倒數已啟。終院命令清晰明確。政府只剩四十日履行裁決。

2025年9月10日,立法會以71票贊成、14票反對、1票棄權,否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此法案正是終審法院在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案([2023] HKCFA 28, 31)中明確要求的立法。這並非政策選項,而是憲制義務。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未能為同性伴侶建立法律框架,已構成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所保障私隱權的侵犯,並明言「傳統家庭價值」不能成為剝奪基本權利的法律依據。2023年10月27日,終院頒下暫緩聲明,給予政府兩年時間履行裁決,最終期限為2025年10月27日,僅在「令人信服的理由」下方可延長。立法會的否決行為,已公然違抗終審法院的終局權威(《基本法》第82條),亦違反《基本法》第104條下的議員誓言,引發憲制危機。

      • 「這不再只是伴侶權利的爭議,而是香港領導層是否依法治港,抑或公然抗拒本地最高法院的裁決。」

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推翻」終審法院裁決的說法,毫無法律根據。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僅限於解釋《基本法》,並無權否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基本法》第158(3)條明文禁止追溯推翻終審法院的最終判決。終審法院的裁決仍具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法律責任——與違規行為

行政長官李家超

    • 《基本法》第48(2)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有責任執行終審法院的判決。立法會的否決並非卸責理由。行政長官必須有紀錄地履行職責,運用一切憲制手段,確保法院命令得以落實。

立法會議員

    • 《基本法》第73(1)條及第104條規定,所有立法會議員均須遵守《基本法》並履行宣誓承諾。若明知法定責任而集體拒絕通過法案,即屬違憲失職,亦違背誓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

    • 作為負責憲制協調的主要官員,曾國衞的職責是確保執行法院裁決,而非以「政治算術」為藉口推卸責任。若拒絕履行此職責,本身亦屬失職違憲。

違抗終院裁決的後果

憲制崩潰

    • 未能在2025年10月27日前履行終審法院命令,絕非象徵性失誤,而是法治根基的全面崩潰。香港將在本地與國際層面被視為一個連最高法院裁決亦可無視的司法管轄區,其作為法律與金融中心的地位將瞬間瓦解。

體制僵局

此法案所涉,正是《基本法》保障的核心權利,屬於《基本法》第50條所涵蓋的重大措施。若無法達成共識,第50條規定行政長官必須解散立法會;若重選後的立法會仍拒絕履行裁決,第52(3)條則要求行政長官辭職。這些並非可選方案,而是憲制設計的「破局機制」,正是為應對此類憲制危機而設。

刑事責任

    • 行政長官與曾國衞:明知故犯地拒絕執行終審法院這項重大裁決,既屬刑事藐視法庭,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正如前特首曾蔭權案例所示,身居高位並非免責盾牌。
    • 立法會議員: 他們協同拒絕通過法案的行為已構成違憲阻撓,並違反《基本法》誓言。香港47人案已確立,此舉可構成《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罪。若該標準足以定罪異見者,基於司法平等原則,亦必須適用於此案。

問責無容迴避

即使律政司拒絕採取行動,問責並不止步於此。法律早已設下獨立的追責途徑:

    • 刑事藐視法庭。 法院可自行啟動刑事藐視程序,居民亦可在獲法院許可後提出指控。律政司無權介入此類程序(見 [2022] HKCFA 24)。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若行政長官或曾國衞蓄意違抗終審法院命令,律政司因受制於涉事官員而存在根本性利益衝突。在此情況下,私人檢控即使遭其阻撓或撤銷,也足以揭示制度性矛盾,並引發國際高度關注。

官員切勿妄想逍遙法外。法律已賦予法院與市民獨立於律政司之外的追責權力。

緊急行動——僅剩40日

行政長官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任何進一步拖延已非程序問題,而是失職行為,既可能導致憲制崩潰,也將令其本人面臨刑事追究。

    • 重新提交法案並向立法會發出正式最後通牒
      責成立法會於2025年10月27日前通過法案或其合規修訂版本。須明確表明,若在有紀錄的磋商後仍拒不履行,將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並採取合法措施,包括根據《國安法》第22條啟動相關程序。此舉既是行政長官履行《基本法》第50(1)條所規定的尋求共識義務,也杜絕任何議員以「不知情」為藉口逃避刑事責任。
    • 召開緊急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48(1)條,行政長官必須提出緊急立法要求,責成立法會主席依《議事規則》第15條召開緊急會議。這是唯一可行的憲制途徑:拖延即屬妨礙。
    • 向議員發出書面警告
      正式通知所有立法會議員:若繼續拒絕履行裁決,即屬違反《基本法》第104條誓言,並將被視為明知故犯、蓄意顛覆憲制責任。
    • 公開磋商記錄
      透明公開是盡責的基本表現。若最終錯過期限,唯有此舉方可為「令人信服的理由」提供法律依據。
    • 與第二十三條立法速度看齊
      2024年3月,《基本法》第23條立法僅用11天便火速通過。香港人記憶猶新。既然國安立法可如此急切推行,那麼保障《基本法》第4條所規定的居民權利的法案亦應同樣處理。否則只會揭示赤裸的政治選擇性——以及行政長官的雙重標準。

致香港人與國際社會的呼籲

這場危機已不僅僅關乎同性伴侶關係。它是一次憲制考驗——香港是否願意服從最高法院裁決、遵守《基本法》,並維護法治根基。

最新民調顯示,超過六成市民支持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香港人與國際夥伴必須堅定要求:

    • 行政長官李家超必須立即發出最後通牒,並召開緊急會議。
    • 立法會議員必須接受問責——其投票行為將揭示他們是履行憲責,還是選擇違抗。
    • 若律政司拒絕檢控,居民須依法行動——提出刑事藐視法庭請願與私人檢控。
    • 國際觀察機構必須嚴格審查香港是否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義務,並揭露政治干預司法執行的事實。

終審法院的命令是最終且具法律約束力。行政長官與立法會必須在2025年10月27日前全面履行,否則將面臨憲制與刑事後果。

這已是最後關頭,刻不容緩。

潘志生博士
香港法治行動(HKROLIN)創辦人兼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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