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問責個案1(2025年6月30日)

公共問責申訴 #1(2025-06-30)
摘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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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2025年6月12日國家安全行動之違憲法律面紗性質

提交機構:香港法治行動中心(HKROLIN Institute)

2025年6月12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特區政府」)宣布展開一項國家安全行動,指稱六名人士及一個組織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條。是次行動由中央人民政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下稱「國安公署」)聯同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下稱「國安處」)共同執行。該行動的特點不在於其公開目標,而在於其背後所依據的法律機制:並非按照《國安法》原有法定程序實施,而是依據於2025年5月根據「23條附屬法例」——亦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文件A305,下稱 “A305”)下制訂的本地規例 (下稱 “A305A”)。

本申訴說明,A305A及其所創設的強制執法體系,違憲、越權,且法律上無效。其第3條授權國安公署在無需任何舉證門檻、司法審查或程序保障下,單方面採取「措施」,以判斷某案件是否可能落入《國安法》第55條範圍;而第2條則要求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將該內部意見轉化為具法律效力的「決定」。根據 A305 第112(3)條,此類「決定」據稱對特區政府所有部門,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及律政機關,均具約束力。

 此安排所依據的法律基礎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2年就《國安法》第14及第47條所作出的釋法。惟該釋法僅重申國安委決定為內部性質,並不可司法覆核,僅在一項有限例外下例外適用:即當法院質疑某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時,國安委可透過行政長官根據第47條簽發具法律效力的證明書。特區政府卻曲解此一程序性保障,錯誤將其擴張為賦予國安委及國安公署無受制約決策權的憲法授權。

 此項錯誤進一步被國安委的架構所掩蓋。根據《國安法》第13條,國安委由特區高級官員組成,包括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這些官員實際上兼具「雙重角色」:既為本地憲制機關成員,亦為中央體制下之從屬機構成員。此一結構允許中央指令透過本地制度機器順利流轉,並於內部決策的外觀下實施。

 6.12行動即是此體系的實際演示。國安公署根據 A305A 第3條發出「要求」,由國安處執行調查、搜查及交出旅行證件,該等權力原需《國安法》第43條附表所列「合理懷疑」作為法律門檻。惟 A305A 卻允許國安公署僅以「查明」是否適用第55條為由啟動行動,無須任何懷疑基礎。此等強制行為並無合法依據,而係透過一套層層遞進的規例制度,繞過憲制限制並將內地指令從法律監督中隔離。

 該行動及其背後的法規架構,公然違反《基本法》、《國安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基本保障,包括:

  • 《基本法》第11(1)、16、19、22(1)、22(3)、63、85及87(1)條 — 保障高度自治、權力分立、司法獨立與正當程序;
  • 《香港人權法案》第5、8、9、10、11及14條 — 保障人身自由、人身安全、遷徙自由、私隱、公開審訊及無罪推定;
  • 《國安法》第4及62條 — 確認人權保障優先地位,並聲明《國安法》高於抵觸之本地法例。

 

透過在未達第55條門檻的情況下授權強制執法,並將中央指令注入本地制度之中,A305A 實質上顛覆了《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所奠定之憲制秩序,並違反人權。更嚴重者,該制度僭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5.28決定」下所專屬擁有的立法權限,並曲解2022年釋法內容,以構建一套凌駕於法律審查之外的執行機制。

 本申訴不僅尋求程序性檢討,而是要求全面的憲制性補救。

 鑑此,香港法治行動中心(HKROLIN Institute)嚴正要求:

  • 即時全面廢除《文件A305A附屬法例》及《文件A305》第112(3)條,確認其違憲及越權;
  • 為在「6.12行動」中權利受損者提供法律救濟;
  • 正式否定政府對 2022 年釋法內容的錯誤詮釋;
  • 呼籲國際社會正視特區「一國兩制」下憲制自主的急劇瓦解。

 

本申訴書已提交予下列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保安局局長
  • 警務處處長(轉呈:國家安全處)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A305A 所建立的法律架構,標誌著香港憲制發展中的重大斷裂。本備忘錄是對其正當性之公開否定,旨在推動其廢除,並重建《基本法》框架下的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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